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7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七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五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維多利亞國際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 松興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壹萬零玖佰元│DA六七五七六八││││司 陳惠美 │支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