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40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方璟 文間因本院105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6年3月27日裁定補繳抗告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106年3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惟本件抗告人業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105年9月8日以105年度北救字第115號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抗告人暫無繳納抗告費之必要,本院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費,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