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40號抗告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梁世宗 間因105年度醫字第4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