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627號聲請人 劉俊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政蔚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4紙發票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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