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告 謝白麗秀
温有妹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本件請求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80萬元,但前開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1,059,576元(計算式:39,200元×27.03平方公尺=1,059,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1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