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且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載明現所有權人全名為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抵押物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前開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補正函業於同年3月3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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