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673號聲請人 傅碧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魏智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狀末之聲請人簽章。
三、本票原本一件。
四、提示日為何?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