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40號上訴人 周惠竹 被上訴人 陳盛煊
鄧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