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臺南縣私立敏惠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敏惠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分別補充變更如附表一、二。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敏惠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灣省教育廳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以教三字第五○○四八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六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變更,業經董事會議決議,其中捐助章程第二、四條修正部分補充變更如附表一,董事會組織章程第三、四、五、八、十、十五條修正部分補充變更如附表二,因涉及財團法人組織、管理方法及財團目的之變更,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分別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縣私立敏惠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表一、二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