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癸○○
庚○○
子○○
己○○
辛○○甲○○○
壬○○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