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甲○○
送達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四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四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共新台幣肆佰貳拾萬元(即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票號為83C01226D、83C02526D、83C01248D、83C02527D共肆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票號為83C00826B、83C00899B共貳張,及各自第十五期至第二十期付息票)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三九六三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四百一十三萬九千一百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是聲請人以鈞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四九六號提存事件,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共四百二十萬元(即面額為一百萬元、票號為83C01226D、83C02526D、83C01248D、83C02527D共四張,面額為一十萬元、票號為83C00826B、83C00899B共二張,及各自第十五期至第二十期付息票)在案,茲因前開債票業於近日屆期,亟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乃聲請以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代之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洪碧雀~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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