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35號
原 告 甲○○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90,000元,應徵收裁
判費新台幣24,66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24,161元未
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