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3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