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內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正本。
(二)提出聲請人96年所得資料正本,聲請人應說明何時在台灣茂矽電子公司上班、何時離職,又何時至歷鴻企業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可得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何時離職、離職之原因。
(三)據實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四)提出租賃契約影本(需表明租屋地址)及繳款證明。
(五)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父母 張義雄 、 黃茶妹 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5、96年所得資料正本,並據實說明張義雄、黃茶妹是否有在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例如政府補助金、租金收入、退休金、保險金等,若有,應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張義雄、黃茶妹之共同扶養義務人(其全部子女)之人數、姓名、支出扶養費總金額、聲請人分擔之金額並提出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提出張義雄、黃茶妹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
(六)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繳款之金錢來源,何時毀諾,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