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34號上訴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64萬586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7萬178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所提出民事三審上訴聲明狀雖記載委任 張慧婷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未提出委任狀,不能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狀,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