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不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四、聲請人近2年稅捐資料、財產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存摺等)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七、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具狀表明更生方案,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九、提出租賃契約書、按期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