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乙○○被告連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9日上午3點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