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忠勝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7月1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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