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㈨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律師
黃淑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7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