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己○○丁○○戊○○○相對人豐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六九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3,4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69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等情,並提出載明同意返還意旨之同意書、提存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本院並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1693號、95年度執全字第1361號等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展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