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至95年6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