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1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98,61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