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正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0年執聲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正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正同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3月又15日,於民國93年11月2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正同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刑確定,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3月又15日,於93年11月2日起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4802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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