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六七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九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第三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六七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二年,並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期滿。扣案之物(九十六保八三七六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所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六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二年,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期滿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存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物品,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人 黃文通 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及扣案仿冒物照片在卷供參。是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附表:扣案之仿冒物品清單
┌──┬─────────┬─────┐│編號│品名│數量(個)│├──┼─────────┼─────┤│1│仿冒LV皮包│10│├──┼─────────┼─────┤│2│仿冒LV皮夾│5│├──┼─────────┼─────┤│3│仿冒LV髮束│2│├──┼─────────┼─────┤│4│仿冒COACH皮包│5│├──┼─────────┼─────┤│5│仿冒COACH皮夾│3│├──┼─────────┼─────┤│6│仿冒GUCCI皮包│4│├──┼─────────┼─────┤│7│仿冒GUCCI皮夾│4│├──┼─────────┼─────┤│8│仿冒GUCCI手錶│1│├──┼─────────┼─────┤│9│仿冒GUCCI鑰匙圈│2│├──┼─────────┼─────┤│10│仿冒CHANEL皮夾│1│├──┼─────────┼─────┤│11│仿冒BURBERRY皮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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