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哲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哲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哲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4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00年1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梁哲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97年3月4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0803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000008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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