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3號聲請人下島謙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日商下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下島謙司為日商下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係日商下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以本院100年度司字第22號函聲請准予備查在案。又該公司選任下島謙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故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公司董事會議決議證明書、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日商下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本院指定下島謙司為日商下島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