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何淑暖 相對人極上之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煜凱 相對人 柳鍾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83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6,003元已由相對人先行支付,無庸賠償聲請人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20,335元(財產權部分17,335元及非財產權部分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本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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