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李念平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李念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第六條「再修訂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65年6月16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9證他字第95號,登記簿第北3冊、第59頁第702號)。嗣相對人於99年6月25日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第6條「再修訂內容」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