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聲請人 陳姵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景彬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聲請人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陳景彬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說明係對陳景彬之何位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人僅提出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向本院家事法庭聲請指定陳景彬遺產管理人之聲請狀影本,惟既陳景彬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而又尚未選出遺產管理人,仍視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