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6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送驗淨重0.0716公克,驗餘淨重0.0708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錦隆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5月27日,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同年9月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9月9日,以10
0年度毒偵字第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0716公克,驗餘淨重0.0708公克),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保字第85號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1000500023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是扣案之疑似毒品白色粉末1包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故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08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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