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8號原告正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定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 律師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陸萬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