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乙○○(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夫妻(迄未生育子女)。然婚後,被告經常酗酒,酒後經常吵鬧,砸壞家裡東西。且長期未支付家庭費用,而由原告負擔家計。除此,更有施用毒品之行為,近來因缺錢才未再施用毒品。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請求法院判決兩造離婚。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離婚。
二、陳述:我的確曾施用毒品,及長期喝酒,但九十一年間出獄後,我就沒有再吸毒山,而且那次觀察勒戒是我自己去自首的。再則,我並非完全付家庭生活費用。因為原告堅持離婚,所以我同意離婚。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雖無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之法定離婚事由,但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有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五一五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決議均同採此見解)。
二、經查:
1、依卷附之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同年四月二十日出獄,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同年月二十五日出獄。堪信婚後,被告確有長期施用毒品無訛。
2、再則,被告因喝酒引起的肝硬化,而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住在榮總加護病房,直到同年二月十七日出院,並先到被告姊姊的寺廟中居住,約一、二個月才回家住二、三天;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被告才又搬回家居住等情,業經兩造 陳明 在卷。再參酌被告自承:「(是否經常喝酒?)我大約一天喝掉一瓶,酒的種類不一定,有時是紹興酒、參茸酒有時是清酒,是看我身上有多少錢來決定。(九十二年出院之後,還有無喝酒?)在寺廟那段期間沒有喝,回到家裡以後才有喝,錢是我太太給我的(她是否贊成你喝酒?)不贊成,不過她有叫我慢慢改,有時她會買一瓶酒叫我喝三天,有時她給我零用錢我會偷買酒慢慢喝。(這種喝酒行為有多久?)從十八、九歲開始到現在已經二十幾年了。(長期以來喝酒的錢都是哪裡來的?)以前我在她家工作十幾年來,從當兵回來之後,起先都是義務的,一開始沒有拿固定薪水,是結婚後她媽媽一天給我一千元,一直到我去榮總之前,都在她家作。(你賺的錢?)用在家裡大約有三分之一花在我的菸酒上面。」、「(你喝酒後會罵人?)是喝酒後吵架,因為他會罵我喝酒跟吃毒品,(你會跟她吵嗎?)偶而才會回她一兩句。(會摔東西?)以前到現在才摔過七、八支電話筒,沒摔過其他東西(原告甲○○:還有電風扇)改稱有電扇大概五支左右。總共大概摔了八九次。」等語,及原告甲○○所稱:「其實他在我家的確是作義務的,因為他要追我,在我家做,我媽才給他幾百塊,是結婚後才給他一千元。他幾乎把錢都花在菸酒跟毒品上。」等語,堪信被告長期酗酒,不僅已嚴重傷及自身健康,且因原告反對,致迭次與原告起爭執,爭執過程中,被告不只一次摔壞家中物品。
3、至於原告雖稱被告長期未負擔家計,但為被告所否認,被告辯稱:「(花在家裡費用有多少?)至少也有三分之一,是家裡欠甚麼我就買甚麼,是較便宜的。我自以已經沒有買毒品了。」等語,兩造所述不同,而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但原告並未舉出其他確切之證據,故依現有證據,參酌兩造上開說詞,雖堪認被告較少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但尚難遽認被告完全未負擔家計。
三、綜上所述,被告長期施用毒品及酗酒,不僅已嚴重傷及自身健康,且因原告反對,致迭次與原告起爭執,爭執過程中,被告不只一次摔壞家中物品。本件訴訟言詞辯論期間,原告堅持離婚,被告亦表同意,則堪信兩造間之婚姻僅徒具形式意義,應無再維持之可能。又兩造感情趨於淡薄,婚姻出現破綻,既係肇因於上開事實,是以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本院認應僅由被告負責。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