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2號原告甲○○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南投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府行救字第099005404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莊啟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