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雖將宣告刑「有期徒刑
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誤載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惟就該案件之罪名、犯罪日期、偵查案號、判決案號、判決確定日期等記載均屬正確,故此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原判決對象之同一性,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逕為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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