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院原判決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乙○○、甲○○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97,674元及400,715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及6,615元,合計共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