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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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52號聲請人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