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5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款帳戶含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自98年1月起迄聲請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㈡、釋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何公司?每月薪資約多少?並提供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㈣、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㈤、請釋明聲請人子女是否曾辦理助學貸款?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單親兒少扶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
㈥、釋明債務人所積欠債務是否有用於家庭生活支出?並補正配偶 黃啟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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