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 宋尚娟 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01號返還借款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翠琪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