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81號抗告人財政部臺中關稅局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聲請選任相對人銘邦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7日所為95年度聲字第68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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