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鄧敏雄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