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四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
張居德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處分予以羈押,並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三月二十八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院審酌卷內之事證,特別是被告警詢中之供述、證人甲○○之證述、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資料與本院本日當庭勘驗監聽錄音之結果,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續,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