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中看守所甲○○
現於台中看守所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日炘 律師被告丁○○
1樓現於台中看守所丙○○
現於台中看守所上1人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戊○○
現於台中看守所己○○
現於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5年7月13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2法庭再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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