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43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相對人「一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三個月」。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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