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劍輝 被告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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