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乙○○
6弄28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泰國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到院,以利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志堅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96號原告乙○○
6弄28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泰國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兩造之結婚登記資料到院,以利本院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