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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