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