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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