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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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交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七號
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右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回。
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本件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始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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