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趙春碧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拾︵││台│7│台│5│││││││用│期月執│7初│中│毒7│中│0│││││執1││一│徒行│至│地│7│地│訴3││同│上││6││級│刑中│7│檢│偵3│院│2│││││繩8││毒│︶││署││││││││││品││││││││││││├──┼───┼────┼──┼─────┼─┼───┼────┼─┼───┼────┼───┤│施│有肆︵││台│7│台│5│││││││用│期月執│7初│中│毒7│中│0│││││執1││二│徒行│至│地│7│地│訴3││同│上││6││級│刑中│7│檢│偵3│院│2│││││繩8││毒│︶││署││││││││││品││││││││││││├──┼───┼────┼──┼─────┼─┼───┼────┼─┼───┼────┼───┤│竊│有陸︵││台│7│台│7│││││6││盜│期月未││中│8│中│上6│││││執1││罪│徒執│5│地│偵8│高│0│1│同│上│2│6│││刑行││檢│9│分│訴2│││││繩2│││︶││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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